(2015)前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费得仁与刘继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x,xxx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60号原告韩xx,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xxx,女,汉族,农民,被告xxx,男,汉族,农民,原告xxx与被告xxx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正月将所有平房一处出售给原告,出售价款为116000元,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给付被告房款60000元,剩余房款56000元,经双方约定被告将房照交付给原告,原告将剩余房款56000元交付被告。如被告不能按约定日期交付房照,被告承诺给付原告9000元利息。现约定日期已过,被告未交付房照,原告认为被告已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房款69000元,房屋修缮款2000元,共计71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本院催告,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闫波的具体居住地,本院的诉讼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案不能进入审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和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