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襄民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襄民初字第1704号原告:张某某,男,1965年9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勇,男,1983年9月26日生,回族。被告:宁某某,男,月33岁,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被告宁某某已履行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岳豪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清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