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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民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2014)华法民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容龙生与被执行人朱建玉、蒋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龙生,朱建玉,蒋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容龙生,男。被执行人朱建玉,男。被执行人蒋运军,男。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容龙生与被执行人朱建玉、蒋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员到银行、交警、工商、房产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朱建玉、蒋运军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江   平审 判 员 石燕娥审判员盘承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岑   晓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