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法民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2014)华法民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容龙生与被执行人朱建玉、蒋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龙生,朱建玉,蒋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容龙生,男。被执行人朱建玉,男。被执行人蒋运军,男。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容龙生与被执行人朱建玉、蒋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员到银行、交警、工商、房产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朱建玉、蒋运军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江 平审 判 员 石燕娥审判员盘承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岑 晓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