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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3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于长海,于艳萍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3民初899号原告于某甲,现住青冈县。电话:138XX****XX。被告于某乙,现住青冈县。电话:156XX****XX,156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与被告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某甲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主动放弃诉权,被告未提起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甲负担。审判员  陆宝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子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