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3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于长海,于艳萍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3民初899号原告于某甲,现住青冈县。电话:138XX****XX。被告于某乙,现住青冈县。电话:156XX****XX,156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与被告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某甲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主动放弃诉权,被告未提起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甲负担。审判员 陆宝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子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