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故民一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故民一初字第1338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张某,军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卢洪旗人民陪审员  XXX人民陪审员  刘冬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俊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