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故民一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故民一初字第1338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张某,军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卢洪旗人民陪审员 XXX人民陪审员 刘冬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俊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