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汉民初字第5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马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马建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汉民初字第5895号原告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克委,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冯家荣,天津家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东。原告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60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书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