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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汉民初字第5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马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马建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汉民初字第5895号原告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克委,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冯家荣,天津家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东。原告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60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书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