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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安徽云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蚌埠市淮河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陈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云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淮河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云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李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蚌埠市淮河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许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辉,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蚌埠市淮河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经理,住蚌埠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23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蚌埠市淮河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8231.3元整,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占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