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姜浩与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浩,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商初字第136号原告姜浩,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王智斌,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马韵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相杰、时英,均系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浩与被告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浩于2014年1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姜浩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1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姜浩负担。审 判 长 孙 潇审 判 员 刘 霞代理审判员 栾钧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冬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