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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城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6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淑义。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培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荣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