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7号原告李某,男。被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贺志锐,山西效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兆利人民陪审员 赵转兰人民陪审员 胡子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俊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