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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春法民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黄天彬、黄天彩与谢洪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天彬,黄天彩,谢洪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民二初字第25号原告:黄天彬,男,汉族,阳春市人。原告:黄天彩,男,汉族,阳春市人。被告:谢洪允,男,汉族,阳春市人。原告黄天彬、黄天彩因与被告谢洪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于同月5日向原告黄天彬、黄天彩发出预交案件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黄天彬、黄天彩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黄天彬、黄天彩逾期没有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少珍审 判 员  王小茶代理审判员  范文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秀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