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春法民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黄天彬、黄天彩与谢洪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天彬,黄天彩,谢洪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民二初字第25号原告:黄天彬,男,汉族,阳春市人。原告:黄天彩,男,汉族,阳春市人。被告:谢洪允,男,汉族,阳春市人。原告黄天彬、黄天彩因与被告谢洪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于同月5日向原告黄天彬、黄天彩发出预交案件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黄天彬、黄天彩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黄天彬、黄天彩逾期没有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少珍审 判 员 王小茶代理审判员 范文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秀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