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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民二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董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董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万民二初字第1322号原告王某某,女,万荣县居民。被告董某某,女,万荣县居民。被告张某某,男,万荣县居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0年12月22日,被告董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借我20000元,约定利息1.5分。后经催要,一直未还。两被告现离婚,债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故请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被告董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答辩意见。被告张某某辩称,借款之事我知道,我同意归还20000元本金的一半,但暂无能力归还,保证2016年10月1日前归还,剩余10000元和应计算的利息由董某某归还。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2日,被告董某某借原告钱,出具有借条:“借现金贰万元正(20000.¯)(月息1分5厘)2010年12月22月董某某”。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本息均未归还。二被告原系夫妻,2013年2月22日,二人办理离婚登记。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陈述,被告董某某出具的借条,二被告户籍证明和结婚离婚证明证件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董某某借原告钱,出具有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条未约定借期,原告可随时主张被告还款,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归还,并按约定承担利息。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故二被告应承担共同归还责任。关于被告张某某所称其归还10000元本金的调解意见,因原告不同意,故本院对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某某、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清偿给付原告王某某20000元及利息(按约定月利率1.5分自2010年12月22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董某某、张某某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益平审 判 员  薛晓莉代理审判员  畅宁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英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