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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黄坤萍申请执行卢晓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坤萍,卢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黄坤萍。被执行人卢晓军。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旌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晓军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卢晓军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卢晓军银行存款壹万陆仟贰佰柒拾叁圆伍角(小写:16273.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