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黄坤萍申请执行卢晓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坤萍,卢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黄坤萍。被执行人卢晓军。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旌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晓军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卢晓军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卢晓军银行存款壹万陆仟贰佰柒拾叁圆伍角(小写:16273.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