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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新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晏生莲、梁晓娟、梁晓刚与被告杨玉荣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生莲,梁晓娟,梁晓刚,杨玉荣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新民初字第5号原告晏生莲,女,1932年5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晓刚,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系晏生莲孙子。原告梁晓娟,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原告梁晓刚,其余同上。委托代理人李梅喜,临洮县新添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玉荣,女,1963年1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晏生莲、梁晓娟、梁晓刚诉被告杨玉荣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晏生莲、梁晓娟、梁晓刚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可以申请撤诉。本案中,原告晏生莲、梁晓娟、梁晓刚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生莲、梁晓娟、梁晓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因原告晏生莲、梁晓娟、梁晓刚申请撤诉减半交纳2050元,由原告晏生莲、梁晓娟、梁晓刚负担。审判员  赵进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