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抗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韩秀花与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西见山村村民委员会、张红山、安阳旺龙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韩秀花,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西见山村村民委员会,张红山,安阳旺龙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抗字第19号抗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韩秀花,女,194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北关区。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西见山村村民委员会。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张红山,男,1970年元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北关区。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安阳旺龙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申诉人韩秀花与被申诉人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西见山村村民委员会、张红山、安阳旺龙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2)北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4月29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北民申字第4号裁定,裁定驳回韩秀花的再审申请。韩秀花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14年12月25日,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安检民监(2014)41050000144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为由向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孙爱民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惠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