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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环保行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广饶县环境保护局与东营市一鸣化工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饶县环境保护局,东营市一鸣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开环保行审字第1号申请人:广饶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李文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青,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被申请人:东营市一鸣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升,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收到申请人��饶县环境保护局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广环罚字(2014)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要求被申请人缴纳罚款10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广饶县环境保护局以被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需要重新调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广饶县环境保护局以被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需要重新调查为由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广饶县环境保护局撤回对广环罚字(2014)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审 判 长  周国防代理审判员  王飞虎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牛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