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15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0-07-13
案件名称
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德创国际运输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德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1563号之一原告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张家湾60号。法定代表人尹喜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现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德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台柳路291号。法定代表人罗伯特·卡特勒(RobertCutler),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曹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靖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创国际运输有限公司(DeltransInternationalShippingCorporation)、被告青岛德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被告青岛德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青岛德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涉案提单背面条款的约定,涉案纠纷应交由加拿大联邦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涉案提单系格式提单,提单背面管辖权条款是承运人事先单方印制的格式条款,不能据此证明该管辖权条款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关于双方当事人已协议约定加拿大联邦法院为本案管辖法院的主张不成立。本案系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产生的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鉴于本案被告青岛德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住所地在中国上海,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本院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青岛德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异议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青岛德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晓峰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人民陪审员 戴雨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鲍海跃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