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四川祥豪投资有限公司与夏文云、夏章奎、罗少全、四川泸荣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祥豪投资有限公司,夏文云,夏章奎,罗少全,四川泸荣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民初字第19号原告四川祥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新民街12号1幢1层19号。组织机构代码08582386-5。法定代表人祝斌,经理。被告夏文云,男,195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泸县。被告夏章奎,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罗少全,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四川泸荣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城西工业园区C区。法定代表人夏文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祥豪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文云、夏章奎、罗少全、四川泸荣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祥豪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祥豪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祥豪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税远雄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邦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