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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宋国新诉被告王伟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新,王伟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3号原告宋国新,男,1981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献县。被告王伟彬,男,1983年9月出生,住山东省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新诉被告王伟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国新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国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财产保全费340元,退还原告294元,由原告负担634元。审判员  王培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兴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