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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石民调确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李少华、张有权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鄂谷城石民调确字第00007号申请人李少华,居民。申请人张有权,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李少华、张有权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刘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少华、张有权房屋买卖合同一事发生纠纷,于2014年10月23日经谷城县石花镇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李少华将其位于老君台社区坐南朝北两间两层楼房一幢转让给张有权,价款120000元。二、四至边界:东以魏安进共用山墙,南与水沟为界,西与魏安群新房相邻,北为门前以道场边界为界。三、、李少华将“土地使用证”交给张有权,并将水、电过户给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