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马军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军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民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马军峰,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寿支公司。地址咸阳市永寿县城新永路东十字。负责人李建宏,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马军峰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00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军峰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50566元,并承担执行费650元,以上合计51216元。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寿支公司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50566元,申请执行人马军峰于2014年12月31日将案件款50566元全部领回。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扶民初字第00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锁林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