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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洪民初字第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牟某某诉黄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洪民初字第3202号原告牟某某,女,生于1964年8月5日,汉族。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59年2月27日,汉族。原告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牟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某为表兄妹关系,我们于1981年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要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本院认为,原告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表兄妹关系,系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为同居关系。原告只就解除双方同居关系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牟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华林人民陪审员  覃青山人民陪审员  何天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冰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