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复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某、刘某与魏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魏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复民初字第288号原告张某(反诉被告)。原告刘某(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贺敬霞,河北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汝刚、张丽娟,河北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刘某(反诉被告)诉被告魏某(反诉原告)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刘某(反诉被告)和被告魏某(反诉原告)分别于2015年1月16日和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刘某(反诉被告)和被告魏某(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刘某(反诉被告)和被告魏某(反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刘某(反诉被告)负担;反诉费75元,由被告魏某(反诉原告)负担。审判长 扈朝杰审判员 段红祥审判员 申素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窦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