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纲与徐争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纲,徐争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072号原告:刘纲,男,1994年3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徐争光,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龙泉,现居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纲诉被告徐争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徐争光价值8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徐争光所有的价值8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李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