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年昌民(商)初字第02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北京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中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昌民(商)初字第02725号原告北京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19号1幢1501内1511室。法定代表人姜晓强。被告陈中奇,男性。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信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中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代理审判员  郭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