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铜陵市春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秦昭华,南陵新鸿飞电磁线有限公司,赖铁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玉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铜陵市春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昭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秦昭华。被执行人:南陵新鸿飞电磁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铁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赖铁强。本院执行的(2015)铜中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市春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秦昭华、南陵新鸿飞电磁线有限公司、赖铁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因当事人申请该案由铜陵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铜中民二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由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运华审 判 员 陈浩林代理审判员 钱韦玮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