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民催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莱芜市绿灯经贸有限公司、李绍国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莱芜市绿灯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邹民催字第63号申请人莱芜市绿灯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鹏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绍国,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莱芜市绿灯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莱芜市绿灯经贸有限公司遗失的票据号码为32000051/22387585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票据金额为5万元,出票人为邹平县广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邹平顺和床上用品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22日,到期日为2015年3月22日。付款行邹平青隆村镇银行,申请人为持票人。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莱芜市绿灯经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莱芜市绿灯经贸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袁翠霞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青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