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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芗执行字第14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黄旺层与巫杉泉、余莲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旺层,巫杉泉,余莲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芗执行字第1461-1号申请执行人黄旺层,男,1972年5月8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巫杉泉,男,1956年12月27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余莲芬,女,1959年11月23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黄旺层与被执行人巫杉泉、余莲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3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尚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芗执行字第14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宝平审 判 员  陈学榕代理审判员  卞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