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执字第308-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汪立艺与邝学智、广州市东宝广场(停车)有限公司、叶嘉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立艺,广州市益瑞行贸易有限公司,沈益权,李少珍,梁会昌,郑田娇,曾伟修,颜学明,苏永辉,广州市金福龙食品有限公司,叶启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308-318号申请执行人:汪立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益瑞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邓连,职务:。申请执行人:沈益权,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申请执行人:李少珍,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梁会昌,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申请执行人:郑田娇,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申请执行人:曾伟修,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颜学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苏永辉,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金福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叶秋友,职务:。申请执行人:叶启池,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十一案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伟、张文中,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东宝广场(停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8-32号。法定代表人:叶国荣。被执行人:邝学智,男,汉族,1931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明月二巷21号504房。被执行人:叶某,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香港居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汪立艺等人与被执行人邝学智、广州市东宝广场(停车)有限公司、叶某买卖合同纠纷十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041号等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邝学智、广州市东宝广场(停车)有限公司、叶某应向十一案申请执行人清付货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共953855.61元。根据十一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邝学智、广州市东宝广场(停车)有限公司、叶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邝学智、广州市东宝广场(停车)有限公司、叶某在2015年1月15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邝学智、广州市东宝广场(停车)有限公司、叶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有案件正在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东宝广场(停车)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现十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对被执行人广州市东宝广场(停车)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执行所得款项的统筹分配,并同意在等候统筹分配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各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广州市东宝广场(停车)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执行所得款项的统筹分配并同意在等候统筹分配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接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308-318号案件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梁志斌审判员 陈旭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耀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