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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峄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旭与上海茂峰服饰用品厂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上海茂峰服饰用品厂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峄民初字第985号原告张旭,女,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上海茂峰服饰用品厂。负责人王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与被告上海茂峰服饰用品厂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旭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旭负担。审 判 长  王孝卫人民陪审员  胡 梦人民陪审员  耿 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文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