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民二终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与李丙富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李丙富,郭淑芳,李文成,张秀英,田立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二终字第00033号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霍岩。被上诉人:李丙富。被上诉人:郭淑芳。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军。被上诉人:李文成。被上诉人:张秀英。被上诉人:田立奎。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与李丙富、郭淑芳、李文成、张秀英、田立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上诉案件受理费7655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赵国忠代理审判员 李喜岩代理审判员 周新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