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吴启俊诉四川省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颁发驾驶证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启俊,四川省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内东行初字第2号原告吴启俊,男,汉族,内江市人。委托代理人兰瑞祥,系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省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定代表人唐艺,系该支队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刘江劲,系该支队法宣科科长。原告吴启俊诉被告四川省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颁发驾驶证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吴启俊自愿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启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启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吴启俊承担。审 判 长 马新玲审 判 员 李 勇人民陪审员 张泽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