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邹远兵与重庆与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山江建筑工集团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远兵,重庆与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山江建筑工集团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264号原告:邹远兵。委托代理人:冉星志,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与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73号附22-1号。法定代表人:郑登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永华,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山江建筑工集团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389号1栋2楼27号。法定代表人:张兴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海军,重庆青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油坊街258号。法定代表人:王万勇,镇长。委托代理人:王洪仁,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庆喜,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人民政府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远兵与被告重庆与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山江建筑工集团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远兵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远兵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远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900元,减半收取37450元,由原告邹远兵负担。审 判 长 李立新审 判 员 邓 山人民陪审员 李 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