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0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桥西区口腔医院与张家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桥西区口腔医院,张家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初字第01875号原告石家庄市桥西区口腔医院,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陈锡珍,院长。委托代理人李标,该院副院长。被告张家留。原告石家庄市桥西区口腔医院与被告张家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由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因行政区划调整,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市桥西区口腔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李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家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家庄市桥西区口腔医院诉称,被告张家留原系原告单位的门卫,2014年4月14日,被告声称其亲戚家的孩子生病住院,要做换肾手术,急需用钱,向原告借钱10000元,经原告院领导商议后,将10000元现金借给了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4年4月16日归还。借款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家留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家留原系原告单位的门卫,2014年4月14日,被告声称其亲戚家的孩子生病住院,要做换肾手术,急需用钱,需向原告借钱10000元。原告将10000元现金出借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所借款项于2014年4月16日偿还。借款后,被告未进行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张家留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借款后,被告张家留未按约定进行偿还,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所借款项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家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家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市桥西区口腔医院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20元,由被告张家留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骆新颖审判员 韩丽娟审判员 王素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曲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