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三法少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少刑初字第122号唐万超、徐子聪、艾为剑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超,徐某聪,艾某剑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三法少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超,男,35岁。被告人徐某聪,男,25岁。被告人艾某剑,男,33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4)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超、徐某聪、艾某剑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覃敏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超、徐某聪、艾某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上旬至8月2日期间,被告人唐某超伙同程某华(已判刑)、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大道53号二楼,通过摆放两台捕鱼机供人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先后雇请杨某虎、邓某生、简某光、兰某周、简某广、严某刚(均已判刑)等人分别负责兑钱、望风等工作,期间从中抽头渔利约人民币15万元。2014年2月10日左右至2014年2月24日期间,被告人唐某超伙同徐某聪、艾某剑等人在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汉塘村二十六巷2号6号房,通过摆放一台可以供十人同时赌博的捕鱼机供人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先后雇请陈某、李某勇、王某峰、张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负责兑钱、打杂、望风等工作,期间从中抽头渔利约人民币2万8千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唐某超、徐某聪、艾某剑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唐某超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超辩称在第一起犯罪事实中,他不是老板,房子不是他租赁的,捕鱼机也不是他摆放的,他只是在那里帮忙,收一点钱而已,对指控的第二起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被告人徐某聪、艾某剑对指控的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意见,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7月上旬至8月2日期间,被告人唐某超伙同程某华(已判刑)、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大道53号二楼,通过摆放两台捕鱼机供人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先后雇请杨某虎、邓某生、简某光、兰某周、简某广、严某刚(均已判刑)等人分别负责兑钱、望风等工作,期间从中抽头渔利约人民币15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唐某超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他不是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大道53号二楼的捕鱼机赌场的老板,老板是李某。之前李某说他对三水区乐平镇这边的情况比较熟悉,所以叫他帮忙把赌场打点好。他于是帮李某找了杨某虎给捕鱼机赌场负责上下分和收钱,找了兰某周望风。他不从赌场盈利里分钱,也不清楚盈利情况,李某每个月给他一千多元人民币。负责赌场日常管理的是一个叫“阿祖”的男子,负责看风的还有简某广。他辨认出杨某虎、兰某周、简某广,还对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大道53号二楼及用于赌博的两台捕鱼机进行了指认。2.证人程某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大道53号二楼捕鱼机赌场由李某、张龙、“唐万”、“阿海”四人合伙,于2013年7月左右开设。赌场内有两台捕鱼机,捕鱼机是李某买来的,场地是李某租的。李某是大老板,李某和张龙负责赌场的全面工作,“阿海”负责赌场的管理运作,“唐万”负责赌场机器维修。“唐万”安排了兰某周和杨某虎等五六人在该赌场负责看风、买水、买烟等工作。“阿祖”是赌场的主管,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发工资。邓某生、简某广、简某光、兰某周、杨某虎、严某刚等人是该赌场的工作人员,负责上分看风、买水买烟等工作。邓某生、兰某周、杨某虎、严某刚等人在赌场开设时就在赌场工作。赌场的开支都是经过“阿祖”或者李某同意在当天的营业额中扣除,包括买水买烟和买饭的钱。赌场是给钱上分才可以玩,100元就有10000分。用分值兑换钱也是5000分换50元,以此类推。赌场免费提供水喝,营业时间从14时许至凌晨0时许。他辨认出唐某超就是“唐万”,还辨认出赌场位于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大道53号二楼内。3.证人兰某周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他于2013年7月25日以后开始在赌场里负责帮赌博的人买东西和收拾矿泉水瓶,总共上了三天班,有一个赌场里的管理人员负责每天下班的时候给他发工资。他之前是在赌场赌博的,后听老乡杨某虎说该赌场需要招聘工作人员,然后自己去应聘的,是该赌场的主管“阿祖”招聘他的,他的工作也是“阿祖”负责安排和管理。杨某虎在他进入该赌场工作之前已经在赌场工作了,不清楚杨某虎是如何进入赌场工作的。他听老乡杨某虎说李某是他们的老板。他还听别人说赌场有三、四个老板,他只知道李某和程某华(二老板)是老板,其他人不清楚。他辨认出唐某超就是“唐万”,辨认出老板程某华,辨认出简某光、严某刚、简某广是负责看风的男子,杨某虎和邓某生是负责上分的男子,李某刚是赌博人员;还辨认出赌场位于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大道53号二楼内。4.证人严某刚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7月14日左右,他和简某光到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大道53号二楼赌场帮忙“看风”。主管安排他和简某光一人负责留意正门的人员进出,另一人负责在房间的窗口观察路面人员的情况,如果发现警察就迅速通知赌场内的人,然后赌场的人将正门反锁,好让赌场的人关掉捕鱼机,并从另一条楼梯逃离。赌场内有两台用于赌博的捕鱼机,赌徒参赌前要先交钱给赌场的“光头”或“缺牙”,由他们上分后就可以参赌了。赌场老板有程某华、李勇、二哥(较瘦)、龙哥(贵州人)、冲哥、海哥,他是程某华的“马仔”,主管是一个叫“阿祖”的人。赌场是全天24小时运营的,为赌场看风的五个人,两人一班,白天由他和简某光负责,晚上由两名叫不出姓名的男子负责,后来其中一个换成了简某广。赌场的每天盈利都是上万,最少也有几千块钱,有时候会亏。赌场每天都有上分的登记,但每天都会销毁,买水吃饭的钱都是记账,然后老板就在当天的营业额中扣除,住宿是老板提供的,不用员工花钱。他辨认出简某光、简某广、兰某周是负责看风的;杨某虎、邓某生是负责收钱、上分的;还辨认出赌场位于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大道53号二楼内。5.证人简某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大道53号二楼捕鱼机赌场是由程某华、李某、张龙、“唐万”和“阿海”开设的,“阿祖”是赌场的主管,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工作。他通过老乡简某广介绍到赌场工作,2013年7月3日到赌场工作时,赌场已经在运营了。他主要负责看风和帮助赌徒购买香烟和矿泉水,每天工资200元。负责上分和收钱的是杨某虎(光头)、邓某生(缺牙)、严某刚、阿猛(不知真名,贵州人),负责看风的有“小强”、“阿峰”(海峰、贵州人)、简某广。他和其他看风的人由主管“阿祖”和唐万管理,唐万可以安排他们工作。赌场最多有赌客30多人,最少也有十几个人,每天的营业额约五六千元左右。他辨认出唐某超就是乐平大道53号二楼捕鱼机赌场的老板“唐万”,辨认出程某华、严某刚、简某广、杨某虎、邓某生,兰某周就是“小强”,李某刚是其中一个赌客;辨认出赌场的位置在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大道53号二楼内。6.证人简某广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他是程某华叫去乐平大道53号二楼赌场上班的,主要负责打扫卫生、轮流看风、帮客人买水、买烟,一般是赌场有什么事情都要做。他收到了400元工资,其中一次是“唐万”发的,一次是简某光代领的。该捕鱼机赌场工作人员的工资每天都是由“唐万”负责发放。赌场的老板有四五个,其中有程某华、李勇、“唐万”、“阿祖”,他们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工作,邓某生、简某光、兰某周、严某刚负责给赌场看风,杨某虎负责上分。赌场有两台赌博捕鱼机,每天有三四十人赌钱,不清楚赌场每天的盈利。他辨认出唐某超是乐平大道53号二楼捕鱼机赌场的老板“唐万”;并辨认出程某华、简某光,严某刚就是“云飞”、杨某虎就是“光头”、兰某周是看风的、邓某生是上分的、李某刚是赌客“小刚”,还辨认出赌场位于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大道53号二楼内。7.证人杨某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他于2013年7月17日经兰某周介绍到乐平大道53号二楼赌场工作,负责记分、收钱和赔钱工作。赌场有2台赌博用的捕鱼机,24小时开机供客人赌钱。客人玩完后可以叫杨某虎过去兑钱,10元人民币兑1000分,兑完后,他就把客人所在座位的分数清零。他上班的时候会拿一张纸记住当天的消费情况,交班的时候就把钱和纸交给白班管钱的人。赌场有几个老板,程某华是老板之一,平时都是到赌场内看看场内运行情况就走了。兰某周原来负责上分、收钱和赔钱的,后来负责帮人买水和看风、“缺牙”、“小孩子”、“老乡”以及另一名男子都是在赌场看风的。邓某生原来是负责上分的,后来负责看风。他辨认出赌场老板程某华,简某光、简某广是负责看风的男子,严某刚是负责看风和收钱的“小孩子”、邓某生是负责看风和收钱的“缺牙”,并辨认出兰某周,还辨认出赌场位于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大道53号二楼内。8.证人邓某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他经李胜介绍于2013年7月20日到乐平大道53号二楼赌场负责看风。赌场有五、六个老板,小机的老板分别叫李勇、“康哥”、“二哥”、“二华哥”,大机的其中一个老板叫“小王”。杨某虎和一名姓张的男子负责收钱,他和杨阳、“阿光”、“阿广”及一名姓兰的男子负责看风。主管和财务是一名叫“阿祖”的男子。该赌场内有两台捕鱼机,盈利有时是两三千元,有时是一万多,一般是五六千元人民币。不清楚“唐万”与该捕鱼机赌场有无关系,但经常见到“唐万”维修该赌场的捕鱼机。他辨认出唐某超是维修捕鱼机的“唐万”、程某华就是老板“二华哥”、严某刚就是看风的不知名男子、简某光就是“阿光”、简某广就是“阿广”、兰某周就是姓兰的看风的男子,并辨认出杨某虎,还辨认出赌场位于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大道53号二楼内。9.证人叶某明、龙某周、李某刚、李某松、张某敏、廖某才、高某伟、李某勇、陈某彬、廖某欢、周某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人员到乐平大道53号二楼赌场以捕鱼机进行赌博或看别人赌博的情况。李某刚辨认出简某光、兰某周、杨某虎是负责收钱、上分或看风的男子,严某刚、邓某生、简某广是负责看风的男子,杨某虎就是被抓获当晚为其上100元分的男子;廖某欢辨认出简某广、严某刚是看场的男子,杨某虎是收钱上分的男子,李某刚是赌博的男子;张某敏辨认出程某华是赌场的负责人“老二”,简某光、严某刚、简某广、兰某周、邓某生是看门、上分的男子,杨某虎是负责收钱、上分的男子;廖某才辨认出简某光是负责看打鱼机大门外情况的男子、严某刚是负责看打鱼机的男子、杨某虎是负责打鱼机收钱和上分的男子。10.证人植某其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他是乐平大道53号二楼的所有人,他于2013年7月1日将该处出租给李波居住。他辨认出程某华就是介绍租户“李波”的“程华”。11.证人周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他是赌场附近松柏超市的工作人员,2013年七月初,他知道隔壁一栋楼的二楼有人聚赌,但不知道赌场的老板是谁,赌场的人一般是晚上23时左右到超市买东西。12.通话记录清单。证实程某华、唐某超、严某刚等人的手机通话情况,其中唐某超与程某华在2013年7月有多次通话。1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从程某华等人处及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大道53号二楼扣押物品的情况。14.佛公(三)勘(2013)2199号现场勘查记录。证实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大道53号二楼的现场概貌。15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实高某伟、廖某才、李某刚等人因赌博或吸毒被行政处罚。16.租赁合同书。证实2013年7月1日植景其与李波签订租赁房屋合同的情况。17.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程某华等人被判刑的情况。18.说明材料。证实公安人员对涉案相关情况的说明。关于被告人唐某超辩解他不是赌场老板,他只是在赌场帮忙,收取少量报酬的意见。经审查,虽然被告人唐某超否认自己是赌场老板,但同案人即证人程某华、简某光、简某广的证言均证实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大道53号二楼赌场是被告人唐某超伙同李某等人所开设,证人程某华的证言还证实被告人唐某超负责赌场机器维修,并安排了兰某周和杨某虎等五六人在该赌场负责看风、买水、买烟等工作,该证言与被告人唐某超在侦查阶段及法庭上所作供述基本能够相互印证;证人简某光的证言还证实他和其他看风的人由唐某超和主管“阿祖”管理,唐某超可以安排他们工作;证人简某广的证言还证实他收到的工资其中一次是由唐某超发放的。结合相关的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通话记录清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考虑,本案现有证据已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唐某超伙同程某华、李某等人在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大道53号二楼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唐某超的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二、2014年2月10日左右至2014年2月24日期间,被告人唐某超伙同徐某聪、艾某剑等人在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汉塘村二十六巷2号6号房,通过摆放一台可以供十人同时赌博的捕鱼机供人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先后雇请陈某、李某勇、王某峰、张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负责兑钱、打杂、望风等工作,期间从中抽头渔利约人民币2万8千元。以上事实,被告人唐某超、徐某聪、艾某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唐某超、徐某聪、艾某剑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陈某、李某勇、王某峰、张某、李某、刘某生、邬某强、谢某礼、刘某江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清单、现场勘查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房屋租赁合同、出租屋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集体土地使用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情况查询表、说明、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超、徐某聪、艾某剑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唐某超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艾某剑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超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第二起犯罪行为,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认定被告人唐某超在该起开设赌场犯罪中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聪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唐某超、徐某聪、艾某剑均予从轻处罚。移送的账本、纸张、笔记本是重要的涉案物证,应作为证据保存,本院不作处理;移送的带吸管的矿泉水瓶,经查与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关,本院亦不作处理。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徐某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艾某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四、移送的捕鱼机一台,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巧珍代理审判员 甘 露人民陪审员 陈永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