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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公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东卫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公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东卫,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户籍地伊通满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1月13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8日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8月9日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1月1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1月24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诉字(2014)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东卫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强、王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东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东卫于2014年11月14日19时许来到四平市铁东区北门街某号楼失主陶某某家住宿。2014年11月15日6时许,被告人王东卫趁失主陶某某熟睡之际,将陶某某兜里的30元人民币、包里的ZIPPO打火机和两张银行卡、电脑桌上的浪琴手表一块、苹果5S手机一部、手机数据线盗窃后离开。2014年11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王东卫在四平市铁东区中央路三马路步行街南侧李某某的手机店内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物品在被告人王东卫身上被公安机关收缴。经鉴定,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男浪琴手表(假)价值人民币100元,ZIPPO打火机价值人民币30元,手机数据线价值人民币1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540元。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王东卫的供述;证人陶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东卫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东卫曾因犯罪被处以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王东卫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王东卫来到四平市铁东区北门街某号楼其朋友陶某某家住宿。2014年11月15日6时许,被告人趁陶某某熟睡之际,将陶某某兜里的30元人民币、包里的ZIPPO打火机和两张银行卡、电脑桌上的浪琴手表一块、苹果5S手机一部及手机数据线盗窃后离开。2014年11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王东卫在四平市铁东区中央路三马路步行街南侧李某某的手机店内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被盗物品被公安机关收缴。经鉴定,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男浪琴手表(假)价值人民币100元,ZIPPO打火机价值人民币30元,手机数据线价值人民币1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540元。案发后,上述物品被公安机关收缴并已返还失主。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明:被告人王东卫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家庭住址等情况。2、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明: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受理陶某某报警并决定对其钱财被盗案立案侦查。3、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1月15日10许,陶某某到派出所报案,2014年11月14日17时许,其朋友王东卫到他家居住,15日6时许王东卫离开。陶某某7时许发现其浪琴手表、银色苹果5S手机及数据线、两张银行卡、兜里的30元钱,还有一个ZIPPO打火机被盗,自称价值约1万余元,怀疑被王东卫偷走。接到报案后,派出所派两组民警让陶某某发动认识嫌疑人的朋友共同在四平市铁东区三马路二手手机店布控。15日11时许,在铁东区三马路的二手手机店发现王东卫在卖手机,民警将王东卫当场抓获并搜出被盗手机等赃物。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证明:被告人王东卫盗窃的浪琴手表、苹果5S手机、手机数据线、ZIPPO打火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失主陶某某。5、照片。证明:被告人王东卫指认盗窃现场、盗窃财物位置、其用盗窃所得30元钱住宿的旅店及被盗物品。6、欧亚家电精品馆证明。证明:苹果5S手机10月份售价3999元。7、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四价鉴字(2014)140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明:经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王东卫盗窃的涉案物品价值合计为人民币2540元。8、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刑公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东卫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元,刑期至2013年11月13日止。9、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刑公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王东卫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8日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4年8月9日刑满释放。10、失主陶某某陈述:2014年11月15日6点多,在四平市铁东区某号楼其租住的房子内,其手表、手机、ZIPPO打火机和两张银行卡、兜里的30元现金被盗,被盗物品价值1万余元。浪琴手表和苹果5S手机当时有发货票,现在找不到了。2014年11月14日晚上7点多,其朋友王东卫来他家说没吃饭也没有地方住,王东卫21时许就睡觉了。早上6点多他听见王东卫起来洗脸,7点多他起来时发现放在床上的苹果手机还有数据线不见了,放在电脑桌上的浪琴手表还有兜内10元面值的30元现金不见了。11、证人李某某证言:2014年11月15日10时许,他在四平市铁东区中央路某通讯店里看店,当时有一个20岁左右穿一身黑衣服的男子来卖苹果5S手机,后来了几名警察把这个男的带走了。卖手机男子拿的苹果5S手机是16g内存、带一个塑料透明壳、银色的。那名男子右手上带的手表是白色的,表盘是圆的。12、被告人王东卫供述:2014年11月15日6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某号楼,他因为没有钱而盗窃朋友陶某某白色手表一块、银色5S苹果手机一部、ZIPPO打火机一个、银行卡两张,还有30元钱。11月14日19时许,他去陶某某家把手机充上电并在陶某某家睡着了。15日6时许,他起来看见电脑桌上放着一块手表、一部手机还有手机数据线,在陶某某裤子兜里翻出30元钱,在包里翻出一个ZIPPO打火机和两张银行卡,他都给偷走了。他用盗窃的30元钱在华展找了一个旅店开房待到9点多,从旅店出来上中兴商厦看看表,后上铁东区中央路三马路步行街南侧第一家手机店卖苹果5S手机,老板看看让他等一会,之后警察来把他带到派出所。他盗窃物品放在他裤子兜里,两张银行卡扔到他住宿旅店屋子地上。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被告人王东卫供认其盗窃犯罪事实,与失主陶某某陈述及证人李某某证言相吻合,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照片、证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王东卫盗窃犯罪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卫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其所盗财物部分经公安机关已返还失主,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一般累犯)、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东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宋红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