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3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郭菊民、李亚楠、李亚坤、李东博与长安区郭杜街办南小张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菊民,李亚楠,李亚坤,李东博,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南小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3534号原告郭菊民。原告李亚楠。原告李亚坤。原告李东博。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军庆,西安市长安区郭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南小张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建平,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巨海,系该村村委会委员。委托代理人郭峰,系该村村委会委员。原告郭菊民、李亚楠、李亚坤、李东博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南小张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小张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村组合法在册村民,一直生长、生活在该村,分有承包地,办有合作医疗及养老保险,参与选举,尽着与别的村民相同的义务。2013年,国家征用村里的部分土地,被告给别的在册村民每人分配征地补偿款10000元,却只给四原告每人分配8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四原告每人征地款2000元,共计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承认原告所述属实,辩称按村上讨论决定的分配方案,原告属于外嫁姑娘及其子女只分配80%的份额,不同意再给原告分配。经审理查明,原告郭菊民出生于被告村组,自幼生长于被告村组,户口亦登记在被告村,系被告村组的合法村民。后同河南省商丘市枯城县李华飞结婚。1991年2月23日生一女李亚楠,1993年3月16日生一女李亚坤,1995年2月8日生一子李东博。2000年10月18日,李亚楠、李亚坤、李东博将户口补报登记在被告村组。四原告均参加了被告村组的合作医疗,与被告村组产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2013年,因被告村部分土地被征用,村组每人分得征地补偿款10000元,但以原告属于外嫁女及其子女为由只给分配80%的份额。四原告后诉至本院,要求全额分配该征地补偿款。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请,因被告不同意调解,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户口本、合疗证、村委会会议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郭菊民自出生即为被告村组合法村民,其余三原告出生后将户籍补报登记在被告村组,成为被告村组的合法村民。四原告在被告村办理了农村合作医疗,与被告村组形成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理应享受本村村民同等待遇,被告未全额给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之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四原告之诉请成立,应予支持。为保护公民合法民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南小张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郭菊民征地补偿款2000元、给付原告李亚楠征地补偿款2000元、给付原告李亚坤征地补偿款2000元、给付原告李东博征地补偿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连同判决之款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 军代理审判员 李翌平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