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梦兰与李文华、天津市泰亨气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梦兰,李文华,天津市泰亨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98-1号原告:张梦兰,农民。被告:李文华,司机。被告:天津市泰亨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开发区大寺工业区虹津楼12号。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5)倴民初字第39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李文华驾驶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文华驾驶的津A×××××、津B×××××挂牌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审判员 李恩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学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