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民特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姜皊、赵德舜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皊,赵德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特字第00014号申请人:姜皊,女,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马莉,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德舜,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姜皊与被申请人赵德舜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姜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姜皊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姜皊撤回申请。案件申请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申请人姜皊负担。审判员 李 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