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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再平与雷庆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再平,雷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王再平,男,194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口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雷庆生,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太原联通公司工程师,住太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雷庆生银行存款人民币五千七百三十五元(包括欠款五千四百八十九元、诉讼费一百九十六元、执行费五十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