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3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李早先、叶翠红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3民特14号申请人李早先。申请人叶翠红。本院于2015年1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早先、叶翠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5年3月26日,被继承人叶学斌(公民身份号码:)因病死亡,申请人李早先(叶学斌之妻)、叶翠红(叶学斌之女)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1月15日经洪湖市大同湖管理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继承人叶学斌生前遗留现金及在洪湖市邮政局大同湖邮政储蓄所卡号为6249的存款9000元及利息、卡号为6290的存款6000元及利息,由申请人李早先继承,上述存款于协议生效后由李早先支取。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