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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关于赵某申请执行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0年7月16日生,现住广西青秀区东葛路。被执行人:潘某,男,1974年12月30日生,现住广西天等县天等镇天新街。本院在执行赵某申请执行潘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潘某自愿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赵某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崇民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陈耀文审判员  赵维光审判员  许大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日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