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关于赵某申请执行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0年7月16日生,现住广西青秀区东葛路。被执行人:潘某,男,1974年12月30日生,现住广西天等县天等镇天新街。本院在执行赵某申请执行潘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潘某自愿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赵某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崇民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陈耀文审判员 赵维光审判员 许大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日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