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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5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武玉宽与鄂尔多斯市晨夏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玉宽,鄂尔多斯市晨夏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5793号原告武玉宽,男,汉族,1969年9月8日出生,个体。被告鄂尔多斯市晨夏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霞,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玉宽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晨夏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交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来本院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玉宽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立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智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