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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姜兴久与孙景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兴久,孙景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26号原告:姜兴久,男。委托代理人:赵书庆,大连市瓦房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景贵,男。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了原告姜兴久与被告孙景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兴久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兴久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姜兴久承担。审判员  王宵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文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