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谭大翠与帅相利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大翠,帅相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谭大翠,女,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被告帅相利,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委托代理人田福香(系帅相利之妻),女,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原告谭大翠与被告帅相利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华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大翠,被告帅相利及其委托代理人田福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大翠诉称:2014年11月6日下午4时许,被告帅相利与原告谭大翠因土地发生纠纷,村主任付兴谷遂通知原告谭大翠到现场处理。当原告谭大翠到达现场后,被告帅相利先打了原告谭大翠一耳光,继而用脚踢、踩,致使原告谭大翠全身多处受伤。事发后,原告谭大翠被送入巫溪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此,原告谭大翠要求被告帅相利向其赔偿医疗费3770.00元、误工费595.00元、护理费4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4.00元、营养费140.00元、交通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共计10319.00元。被告帅相利辩称:2014年11月15日,被告帅相利因土地问题与原告谭大翠交涉,原告谭大翠对我进行辱骂。次日,被告帅相利请村主任付兴谷就土地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原告谭大翠继续对被告帅相利及家人进行辱骂,并用泥土向被告帅相利身上投掷,于是,被告帅相利打了原告谭大翠两耳光。另外,原告谭大翠也殴打了被告帅相利的妻子田福香,因此,对于原告谭大翠所主��的赔偿,被告帅相利愿意依法赔偿,但前提是原告谭大翠先对田福香进行赔偿。经审理查明:原告谭大翠与被告帅相利因土地发生纠纷。2014年11月6日,巫溪县上磺镇上磺村委会主任付兴谷应邀前往原、被告争议的地块进行协调、处理。当到达田中时,原告谭大翠与被告帅相利相互争吵,继而,帅相利一巴掌打在原告谭大翠的脸部,之后双方互相进行抓扯。随后,付兴谷将原、被告双方分开,但原、被告仍在相互辱骂。在此过程中,原告谭大翠从地上捡起一块泥土掷向被告帅相利,并打在被告帅相利的的背部,于是双方再次纠缠在一起并相互推搡。在相互推搡过程中,原告谭大翠倒地,被告帅相利便用脚踩踏原告谭大翠的小腹。当晚,原告谭大翠被送至巫溪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谭大翠的伤情为全身多处软组织伤。2014年11月13日,原告谭大翠好转出院���原告谭大翠共花费了医疗费3769.89元。上述事实,有原告谭大翠提交的户籍资料、病历档案以及巫溪县公安局上磺派出所的案卷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务工减少的收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就本案而言,从此次纠纷的起因、经过及结果可以看出,原、被告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具有一定过错,但纵观整个事件的演变过程,被告帅相利的过错程度相对较大,因此,对于原告谭大翠的损失,本院认定由被告帅相利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其余20%由原告谭大翠自行承担。关于原告谭大翠主张的损失,本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并结合原告谭大翠所举示的相关证据,认定如下:医疗费3769.89元、护理费490.00元、误工费59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4.00元、营养费140.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5238.89元。依照原、被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及原告谭大翠的损失额度,被告帅相利应当赔偿的损失总额为4191.11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帅相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谭大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4191.11元;二、驳回原告谭大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帅相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被告帅相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代理审判员 钟华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乾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