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王民初字第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席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052号原告席某。委托代理人张兴华,泗阳县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席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二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亮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