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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二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谷宗宝与曹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宗宝,曹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028号原告:谷宗宝,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曹兰,女,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宗宝诉被告曹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宗宝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谷宗宝要求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宗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原告谷宗宝负担。审判员  赵作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丹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