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二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尹福理与丁家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福理,丁家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二初字第88号原告尹福理,男,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被告丁家俐,女,1962年2月2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福理与被告丁家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福理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福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福理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