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法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孟广翔与开封市园林绿化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广翔,开封市园林绿化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龙法民初字第577号原告孟广翔,男,汉族,1963年10月16日。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委托代理人翟桂萍,女,汉族,1963年2月28日,住开封市龙亭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园林绿化处(原开封市园要绿化队)。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西南城坡路**号。组织机构代码:41630655-6。法定代表人王新文。委托代理人侯少轩,该单位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孟广翔为与被告开封市园林绿化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广翔及其委托代理人翟桂萍、被告开封市园林绿化处委托代理人侯少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广翔诉称,原告于2010年8月28日与被告原单位开封市绿化队签订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约定被告根据规划需将原告所有的位于开封市金明区西关北街房产进行拆迁。在此基础上被告为原告异地安置商品房一套,在原告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时至起诉前被告一直违反合同约定,仍未能将安置的房产交付原告使用。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交付房屋;判决被告支付因逾期交付房屋产生的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自2012年9月1日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开封市园林绿化处辩称,1,原告第一项诉求,被告无法及时兑现和承诺。因园林处不是该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该房屋什么时候能竣工交付,园林处无法控制和左右。如果原告坚持立即交房诉求,只有将开发建设单位追加为被告。2、双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没有对逾期交房约定违约金。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根据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予以执行。3、被告在拆迁安置过程中仅仅是经办人,代原告出资购买安置房屋,因为开发建设单位逾期交房,不是被告的过错,建议将房屋建设单位追加为被告。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8日,原告孟广翔(乙方)与被告原单位开封市绿化队(甲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内容为“一、被拆迁人房屋情况:1.房屋权属被拆迁人孟广翔,3.房屋地点:开封市金明区西关北街。二、拆迁补偿方式与结算:2.产权调换:甲方为乙方异地安置房安置在开封市××区××小区××楼××单元××号,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11.66平方米,安置房价款为217653元。甲乙双方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后,安置房产权归乙方所有。四、当事人约定内容:1.搬迁期限:乙方应当自本协议订立之日起三日内完成搬迁,并将房屋腾空后完整交付甲方。2.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为24月,即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五、违约责任:2.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安置房的规划、设计内容简介,否则按照安置房价格的3‰支付违约金。3.乙方应在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交房,否则每超出一天按照被拆除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3‰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原被告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给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自愿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为有效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该协议,被告应当于2012年8月前将约定的房屋安置给原告。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其安置的房屋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时给付原告安置房屋,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原、被告未约定违约金,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因逾期交付房屋产生的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被告辩称应由开发建设单位交付安置房屋,因本案系被告自愿与原告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给付原告安置房,故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开封市园林绿化处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双方协议约定的安置房给付原告孟广翔(并自2012年9月1日至安置房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本金217653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二、驳回原告孟广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31元,减半收取2615.5元,由被告开封市园林绿化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朝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