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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中刑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林建东非法行医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建东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朔中刑终字第22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建东,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6211972********,汉族,出生于山阴县X镇X村,中专文化,个体开诊所,现住山阴县X镇X村。2014年9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右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右玉县公安局取保侯审。2014年11月19日经右玉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20日被右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右玉县看守所。右玉县人民法院审理右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林建东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右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建东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林建东作案时所使用的颈腰康药品箱一个、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瓶四个、马来酸氯苯钠敏注射液一瓶、清开灵注射液瓶一个、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瓶一个、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一瓶、葡萄糖注射液一瓶、氯化钠注射液瓶一个予以没收。判后,原审被告人林建东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右玉县人民法院(2014)右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右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霍秀锦审 判 员  郭振义代理审判员  谭彩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芸 来自: